第一条 为了加快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发展指导、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创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园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制订规章制度,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孵化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孵化园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条 企业进驻孵化园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注册地址在孵化园内,税务关系进入榆林高新区,各项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者对我区产业提升、结构调整优化、高新技术发展等具有明显推动和示范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品研究开发。
三、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四、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创新队伍,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五、遵守榆林高新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孵化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入驻孵化园程序
一、申请入驻的企业需向孵化园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企业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四)对场地和服务的需求(生产和办公的场所、设备等);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专有技术)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孵化园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组织审核或论证。
三、审查(论证)合格后,由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并根据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与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报高新区科技局备案。
四、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孵化协议》,并向企业颁发《在孵企业》牌匾。